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发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全市各网络经营单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版权中介服务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
为了规范网络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秩序,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版权资源信息共享,我局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试行)》(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附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试行)》
北京市版权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作品(含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下同)网络传播秩序,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版权资源信息共享,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认真遵守
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利用网络平台积极宣传著作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自觉抵制各种侵权盗版行为,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信息共享平台首页的显著位置提示服务对象不得上传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
对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均须获得授权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有效记载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网络地址等注册信息。记载的服务对象信息应保留一年备查。
鼓励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推行实名注册制度。
第五条 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未经许可,多次实施上传他人作品的服务对象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终止服务,并向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