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1〕276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和人保部8号令)和《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97号),结合我市存量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交易日渐活跃的实际,为切实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我市将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总体思路,逐步建立起覆盖全市的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为交易各方提供准确规范的信息和资金监管等服务,确保交易安全透明。现将我市开展服务平台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范围和目标
(一)结合我市存量房市场发展实际以及各区县房屋权属、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确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在海淀区开展服务平台试点工作。其他区县在条件成熟后可申请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工作的目标是,探索服务平台的运行模式,形成完善的管理机制,为服务平台在我市全面推广打下良好基础。
二、试点内容
试点期间,试点区县依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搭建的全市统一的服务平台,利用本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存量房交易服务窗口,为本区县内存量房交易各方提供房源信息发布、租售信息核验、交易信息查询、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及交易资金监管等服务事项。
(一)利用服务平台提供房源信息发布服务。拟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可以通过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状况、拟售价格、联系方式等信息。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出售存量房的,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通过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选择发布的应以书面方式确认;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的,服务平台自动发布房源信息及受托经纪机构的联系方式。
在房源信息发布期间,如存量房出现完成网签、限制权利状况、权利状况发生变更等情形的,信息发布自动终止。
(二)提供存量房房源核验服务。为便于交易各方查询有效房源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房源核验服务。在服务平台发布信息的房源,应先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房源核验,通过核验的方可在服务平台发布信息、办理网上签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