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家政服务培训项目验收办法
2.2010年度家政服务就业培训项目预拨资金明细表(略)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家政服务培训项目验收办法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家政服务工程”就业培训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外〔2009〕188号)精神,为做好家政服务培训项目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组织
省商务厅、财政厅、总工会负责验收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并适时对各地培训情况进行抽查。市(州)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工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开展验收工作。
二、验收原则
验收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做出验收判断,保证质量。
三、验收程序
(一)验收申请。承办企业(机构)在考试结束后,应逐期向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每期培训人员不足100人的,可多期合并提出验收申请)。承办企业(机构)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
1.四川省家政服务培训项目承办企业(机构)补贴资金申报表;
2.承办企业(机构)培训资质证明;
3.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记录;
4.包含学员个人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培训记录的培训档案(含电子档案),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5.考试合格凭证;
6.家政服务企业与学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复印件;
7.申请者银行账户等。
(二)组织验收。市(州)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在接到申请书后10日内对提出申请的承办企业(机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程序如下:
1、听取家政服务培训项目承办企业(机构)培训情况的汇报。
2、查阅培训内容、培训情况、学员就业情况等相关资料。
3、对照《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内容进行抽考。抽考比例不低于培训人数的10%。抽考人员在承办企业(机构)所报学员电子档案中提前抽出,提前3天通知企业,由承办企业(机构)通知学员本人准备考试,考试当天学员必须携带身份证。如被抽考人员与承办企业(机构)上报花名册不符,或者无故不到场,则当期总培训人数按照每人5%比例进行扣减。如被抽考人员考试不及格,则当期培训人数按照每人10%比例进行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