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公务员管理部门及政府其他部门要建立资源共享的培训制度,互相配合,建立行政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配合)
(二)全面加强制度建设。
1、高度重视事关经济运行和社会管理全局的基础性制度建设。重点是紧紧抓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以及加强法治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各项制度建设,规范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市府办公室牵头,市直各单位配合)
2、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程序。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断健全公开征求意见、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建立市、县(市、区)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市法制局负责,市直各单位配合,2011年12月前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3、完善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定期清理等监督制度。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电子资料库。坚持进行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至少每隔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价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市法制局会同市直各单位进行,2012年6月前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理顺市、县(市、区)、镇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限,禁止超越权限的行政决策行为发生。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程序,细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市府办公室负责,市编办、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法制局协助,市直各单位配合,2011年12月前完善相关制度建设)
2、完善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进一步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进一步细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对社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重大决策事项,要采取社会通报、人大审议等方式听取意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市府办公室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协助,市直各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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