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河源市区河道非法经营和存在安全隐患船舶的通告
为保障河道安全和防洪安全,保护市区河道水环境,维护城市形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东江、新丰江市区河段非法经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开展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
二、清理范围
(一)东江市区河段:上至木京水电站大坝,下至风光枢纽水电站大坝;
(二)新丰江市区河段:上至新丰江水电站大坝,下至新丰江与东江交汇处。
三、清理对象
停泊在东江、新丰江市区河道范围内的非法经营船舶及存在安全隐患船舶。
四、自查期限
非法经营船舶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全部撤离整治区域,逾期未撤船舶将依法强行拖离,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所有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河源市区河道船舶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治办”,地址:河源市源城区东堤路47号河源海事局办公楼二楼)办理拆船申请,整治办将逐户对申请情况进行初审、公示,再由双方签订《船舶拆解协议书》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后,船舶所有人把船舶交由整治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期限内不申请拆船且不迁出整治河段的存在安全隐患船舶,将按有关规定强制拖离或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各船主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