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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供销合作社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体系的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大力推进供销合作社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体系事关“三农”工作大局,建设任务重,工作要求高,各地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创造发展条件,落实扶持措施,确保取得实效。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到镇村,层层抓好落实。
  (二)保护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和登记颁证工作,国土部门要积极配合,按国家政策,在今年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文件中明确的“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方式进行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的规定要求,对破产改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土地收益,可以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对其他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土地收益可以优先用于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各级政府在城镇规划、建设中,应尽可能保留供销合作社原有经营网点,确需征收的,要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经济补偿。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市、区)供销合作总社负责统一管理,用于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为农服务。
  (三)加大资金扶持。从2011年起,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供销合作社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体系工作。各县(市、区)财政也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支持为农服务社建设、“新网工程”项目建设和“三位一体”基层社建设,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优先申报农业产业化、农业资源开发、服务业发展、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市场双百工程”等项目。
  (四)支持网点建设。在不改变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情况下,经规划部门批准,供销合作社可以对陈旧建筑进行适度的改扩建;对利用供销合作社原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划拨土地实施开发的,实行市场化运作,可以优先考虑由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实施开发建设;对供销合作社建设为农服务社、田头市场等用地,可参照其他同类涉农用地的有关政策办理;对原供销合作社农村网点因结构调整和交通改变等因素现难以发挥功能的土地,国土部门可以优先收储,给予适当补偿,如有收益,可优先安排部分给供销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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