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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通榆河保护区项目准入管理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通榆河保护区项目准入管理的通知
(盐政发〔2011〕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淮河流域暨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严把项目准入关口,切实保障我市通榆河饮用水源地安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通知>》(盐政发〔2006〕44号)及《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盐政发〔2008〕141号),现就进一步加强通榆河保护区项目准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在通榆河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未经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发改、经信等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核准手续,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实行备案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报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二、在严格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中关于项目准入的禁止性要求的同时,我市通榆河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下列项目:
  (一)有生产废水和工业固废产生的项目;
  (二)化工产品经营、贮存项目;
  (三)混凝土搅拌、沥青加工、砂石装卸等建材类生产、加工、经营项目;
  (四)畜禽饲养场、屠宰场项目;
  (五)水上餐饮、娱乐、加油设施(场所)项目;
  (六)废品回收(加工)项目;
  (七)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项目;
  (八)其他对水体产生污染的项目。
  三、通榆河保护区范围内涉及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相关项目除执行本通知之外,还需严格执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等饮用水源保护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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