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规划、公安、国土、财政、质监、城管、消防、安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订燃气管道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根据企业经营实际,及时进行维护更新;
(二)定期巡查、维护燃气管道设施,建立巡查、维护记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运行安全;
(三)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并设专岗每天24小时值班;
(四)按年度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管道设施现状图及电子档案;
(五)根据生产运行状况,对燃气管道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并向燃气管理和安监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 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第六条 燃气管道设施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重要基础设施,用气安全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管道设施和确保用气安全的义务。对于损害、盗窃管道燃气设施以及其他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和用气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燃气管理、公安、安监等部门举报。
第七条 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管道设施;
(二)将燃气管道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使用的行为。
第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用户的燃气管道设施的使用情况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燃气企业对居民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必要时可请用户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告知用户。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居民用户整改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