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规发〔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盐城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天然气、轻烃混合燃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二)调压站(箱或柜)、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计量装置、补偿器、放散管等设施;
(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四)标志桩(贴)、测试桩、转角桩、里程桩、警示牌、燃气管道示踪线、警示带等管道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五)燃气管道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等。
第三条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燃气管理部门,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盐城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按照盐发[2005]5号《关于市区分片发展合力建城的意见(试行)》中的建设管理划分范围,分别由市和各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
规划区范围外的亭湖、盐都乡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分别由亭湖、盐都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