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及时组织专家组对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基本信息数据、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监测评价意见,反馈给企业,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林业厅将取消其资格,并收回牌匾和证书,该企业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认定。
  (一)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和监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拒绝监测或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
  (四)生产经营中存在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环保事故或乱砍滥伐、偷税漏税、拖欠农民费用和工资行为或经营不善已破产、被兼并的。
  第十六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如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认定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市、区)、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予以更名认定。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经省林业厅认定公布的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
  (一)优先享受国家和省贷款贴息政策。
  (二)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级林业造林补贴、良种补贴、森林保险、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关扶持政策。
  (三)优先向金融机构、社会推介,争取金融贷款、社会资金的支持。
  (四)优先向发改、经信、科技等有关部门推荐,享受技改、科研等有关扶持政策。
  (五)优先取得林业技改扩能及新上项目等加工许可。
  (六)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先支持其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为减轻企业负担,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认定和运行管理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止。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