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附件2)。
3.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经营内容、生产经营状况、原料来源、原料基地建设和效益情况;带动农民增收情况;产品质量及节能减排情况;发展方向,建设目标等。
4.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及年检情况。
5.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
6.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金融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7.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8.其他材料。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合格证,高新技术产品、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食品等认定证明等。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在本地注册的林业企业进行申报,并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和申报材料以县(市、区)政府文件报送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和申报资格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省林业厅直属企业直接向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
第四章 认 定
第九条 领导小组负责组建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按企业类别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的初审意见,提出审定意见。
第十一条 对领导小组审定的拟认定企业在四川林业厅网站公示七天,如无异议,由领导小组认定,四川省林业厅发文公布,并为企业授牌、发证。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动态管理制度,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领导小组采用定期上报运行情况和实地调查等方法,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
第十三条 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填报《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附件2)。1月份填报上年度全年数据,7月份填报上半年数据。经县(市、区)、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