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木本油料类。以生产木本食用油为主的企业,总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通过企业自营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林业”、“合作造林”等形式,定向建设木本油料基地3000亩以上,能够提供或带动不少于100人就业。
(5)林化林药类。以生产林化、林药类产品的企业,总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通过企业自营或“公司+基地+农户”、 “订单林业”、“合作造林”等形式,定向建设原料基地2000亩以上,能够提供或带动不少于100人就业,具有较好的产业发展潜力。
3.林业生态旅游类企业。以森林生态旅游和湿地生态旅游为主业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国有森工企业及乡村生态旅游经营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经营面积10000亩以上,年接待游客量达10万人次以上,年旅游总收入3000万元以上,能提供或带动300人以上就业机会。
4.林产品市场和流通类企业
(1)林产品市场类。以林产品批发、销售为主的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
(2)林产品流通类。以林产品运销为主的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8000万元以上。
5.林业科技创新类企业。以技术进步,科技创新为主的涉林企业,拥有发明专利,总资产500万元以上,近3年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30%以上,产品技术含量居省内领先水平或产品为高附加值创新型产品。
(二)产品竞争力。企业产品必须有注册商标(种植和养殖类企业除外),并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在省内同行业居领先水平,企业产品年产销率达90%以上。
(三)企业盈利能力。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个百分点以上,并居省内同行业前列。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
(四)信用等级。企业应守法和诚信经营,无偷税漏税、无乱砍滥伐,不拖欠工资,不拖欠社会保险金,不拖欠林地租金或农户红利。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五)可持续发展能力。林产品加工企业应有产品研发机构和质量检测条件,能及时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机制和新模式,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第三章 申报材料和程序
第七条 申报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审核表(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