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一)企业规模。按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类别不同,其总资产规模、生产规模、近3年平均销售额均应高于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并居本市(州)同行业前列。
1.种植和养殖类企业
(1)木竹种植类。培育木竹原料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木竹原料林基地种植面积10000亩以上。
(2)经济林种植类。培育木本粮油、木本药材、森林蔬菜等经济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种植面积3000亩以上。
(3)林木种苗(花卉)种植类。培育木本苗木、花卉的企业,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基地面积500亩以上,近3年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具有较强的新、优、特品种开发能力和良种选育繁殖能力。
(4)林下种植养殖类。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植和养殖的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种植规模达到2000亩以上,养殖家禽1万只以上或养殖家畜1000头以上。能提供不少于100人的就业机会。
(5)野生动植物人工繁育利用类。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能够提供或带动不少于100人的就业机会。通过公司自营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与合作”方式,建设基地面积2000亩,种群数量2000只以上,其中雁鸭等种群数量10000只以上。
2.林产加工类企业
(1)木竹材加工类。以木竹材为原料的人造板和家具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人造板生产企业需在本省范围内,通过企业自营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林业”、“合作造林”等形式,定向建设原料林基地10000亩以上。
(2)竹(木)制浆造纸类。以竹(木)材为原料的制浆造纸类企业,固定资产在50000万元以上,年设计生产能力5万吨以上(不含5万吨),近3年年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上。生产企业需在本省范围内,通过企业自营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林业”、“合作造林”等形式,定向建设原料林基地10000亩以上。
(3)森林食品加工类。以森林蔬菜、特色果品、调味品为主的加工企业,总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通过企业自营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林业”、“合作造林”等形式,定向建设森林食品基地5000亩以上,能够提供或带动不少于100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