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林业(林业和园林)局,厅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我省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我厅制订了《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地组织相关企业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积极做好首批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申报材料于5月25日前报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厅产业处)。
联系人: 赵卫红, 联系电话:028-83364286。
附件: 《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促进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工作的通知》(办行字〔2005〕35号),国家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七部门印发的《林业产业政策要点》(林计发〔2007〕17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 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川委发〔2001〕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四川省境内以森林资源培育、林产品加工利用、市场流通服务、林业生态旅游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各种利益机制与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相联系,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高、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并经四川省林业厅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四川省林业厅负责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成立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被四川省林业厅认定的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