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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保障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意见

  (十八)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市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一倍。市、县(区)、乡(镇、街道)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确保当年可用财力的2%至4%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按规定标准足额收取水资源费、防洪保安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农业水费等财政性资金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要按规定比例用于农村水利建设。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水资源费应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节约利用和水源工程建设。防洪保安资金的20%以上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整合上述资金,从2011年起,全市建立水利建设发展基金制度,市级安排6000万元以上、县(区)级安排1500万元以上用于解决城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与配套问题。
  (十九)拓宽水利融资渠道。在落实好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政策的同时,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积极探索财政贴息、水利资产收益权质押和担保等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市场化水利投融资机制。加大对市水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白马湖保护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市、县(区)水利投融资公司的管理和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涉水企业进入直接融资市场。金融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推进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对下拨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资金可发放配套贷款;对计划实施项目,可作为质押,发放“过桥贷款”,缓解项目前期建设资金困难;对实行产权流转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可发放以使用权和收益权为质押的贷款;积极争取国家中长期贷款用于水利建设。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投入水利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进经营性水利工程市场融资。民营企业按照规划建设的水利项目,产权和收益归投资人;民营企业投资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工程,享受与集体经济组织同等补助政策。要通过政府增加补助、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奖补结合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吸引和鼓励农民兴办农田水利。按照多干多补、多筹多补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发动和组织农民群众兴修农田水利。
  (二十)严格水利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各类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各类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规范使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到位与项目安排挂钩制度,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县(区)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大力创新水利改革发展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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