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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通报2010年林业政务信息工作情况暨下达2011年林业政务信息目标任务的通知


  附件2
  2011年林业政务信息目标任务

单位

目标分值

单位

目标分值

一、各市、州林业(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成都市

110

广安市

110

绵阳市

110

达州市

110

德阳市

110

阿坝州

110

攀枝花市

110

甘孜州

110

泸州市

110

凉山州

110

乐山市

110

自贡市

100

眉山市

110

遂宁市

100

宜宾市

110

资阳市

100

南充市

110

巴中市

100

广元市

110

内江市

100

雅安市

110

 

 

二、厅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各单位

办公室

80

卧龙管理局

50

法规处(审批处)

80

长江造林局

50

造林处

80

大渡河造林局

50

资源处(含站)

80

外交处

30

保护处(含站)

80

机关党办

30

防火办

80

林业工作站

30

计财处(含办)

80

人事处

20

产业处

80

监察室

20

林改办

80

离退休处

20

公安局

80

后勤中心

20

天保中心

80

林业工会

20

宣传中心

80

机关幼儿园

10

退耕中心

50

中心医院

10

科技处(含站)

50

林干校

10

旅游中心

50

林产公司

10

种苗站

50

物资公司

10

森防站

50

林贸中心

10

林科院

50

木综厂

10

林规院

50

 

 



  附件3
  林业政务信息计分标准(修订)

  一、加分标准
  1.获省林业厅门户网站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分,获国家林业局门户网站采用的信息每条加2分。
  2.获得上报国家林业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纸质信息刊物的信息,每条计3分;获采用的每条另记3分。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或获省以上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再另加6分。
  3、同一条信息获不同渠道或不同层次采用的,分别计分,但是累计不得超过20分。
  二、扣分标准
  1.漏报、迟报、误报重大紧急信息,每次在信息得分中扣减5-10分。
  2.迟报省厅专题约稿信息和上级领导批示要求反馈的信息的,每次扣减3-5分;不报的,每次扣减5-10分。
  3.上报信息不准确影响较大的,每次扣减3-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减5-10分,并可视为未完成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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