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汽车客运站的室内区域。
第六条 国家机关的会议室、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
第七条 禁烟场所的管理者可在远离密集人群及必经通道处设置室外吸烟区,且有明显的引导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宣传标识。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该有关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或产权所有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禁止吸烟区域,并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等的需要,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
第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
第十一条 任何公民个人均可以劝阻他人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并可以对不履行禁烟职责的单位,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第十三条 拒绝、阻碍卫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20日起施行。《
淮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淮政发〔2004〕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