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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现将《淮安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淮安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办法限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 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卫生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二)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办公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四)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七)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八)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
  (九)电梯及其等候区域;
  (十)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十一)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室内区域;
  (十二)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室内区域;
  (十三)旅馆、餐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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