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2010年7月21日淮安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综合评价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定期检查饮用水源地保护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投入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宣传和公民参与力度。
  二、饮用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把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考核督查、问题排查、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协调等制度,形成协调有序、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统筹推进的联动机制。
  三、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对全市7个饮用水水源地划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对二河、古黄河实行全线二级以上保护。
  四、加强备用水源和应急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县(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条件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饮用水源地的县(区),应当与相邻县(区)签订应急饮用水源协议,实行供水管道联网。市区要加快第二水源的论证、建设。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水源地监测体系,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和监督管理水平,提高饮用水源地预警预测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编制城市水源地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
  市政府要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好全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并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决定执行情况。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