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疗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按《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
十八条及《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医疗待遇按《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补助标准为3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6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省政府制定的标准发放。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一次性免费职业培训及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一次以上免费的职业培训(包括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免费标准及申领、拨付办法按《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训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39号)的规定办理。
五、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和发放
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和发放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银行代发。市、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对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进行资格验证,符合条件的,将失业保险金划入其银行账户;属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六、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一)实行市级统筹后,原各县(市)失业保险历年积累的基金统一归集到市级财政专户,用于弥补当地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的缺口。
(二)各县(市)地税部门当月征收到的失业保险费直接全额划入市级财政专户。市级财政部门在市级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预留相当于全市2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支出额的基金作为备付金。市级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按当月需支出数额拨付给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并将当月实际支出数额汇总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再按数拨回市级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
(三)应上交省的失业保险调剂金由地税部门直接划入省级调剂金过渡户。
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