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2010〕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茂名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不断推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及《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项目
在失业保险市区统筹的基础上,我市对所辖县(市)的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待遇享受项目和计发办法,统一基金归集、核算和使用,分账管理。
二、统筹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全体参保人。
三、失业保险费征缴
(一)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参保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薪金总额计征。
(二)缴费费率。总费率为3%,其中参保单位为2%,参保职工个人为1%;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由参保单位按3%缴费。
(三)征缴办法。由地税部门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的规定征收。
四、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保险金。统一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期限按《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