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2010〕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八日
茂名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和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不断推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的范围、项目
在工伤保险市区统筹的基础上,对所辖县(市)的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计算缴费上下限的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待遇享受项目和计发办法;统一基金归集、核算和使用,分账管理。
二、统筹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全体参保人。
三、工伤保险费征缴
(一)工伤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算。
(二)根据《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第
一、
二条规定,我市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缴费基准费率如下:
1、参保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0.8%的比例缴费;
2、参保单位属二类行业的按1%的比例缴费;
3、参保单位属三类行业的按1.2%的比例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