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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工业项目用地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投资规模:江门高新区,项目实际投资额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下同)以上;蓬江区、江海区其他区域、新会区会城地区及省级经济开发区,项目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各市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新会区各农村镇,项目实际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边角地和增资扩产所需土地除外)。

  四、投资强度:江门高新区,250万元/亩以上;蓬江区、江海区其他区域、新会区会城地区及省级经济开发区,200万元/亩以上;各市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新会区各农村镇,150万元/亩以上。

  五、容积率:项目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0(特殊行业报市规委会另定)。

  六、环保要求:项目准入必须符合区域(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准文件的要求,符合清洁生产原则,其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质量要求。

  七、注册登记:准入项目须在江门市辖区范围内进行工商登记并以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注册及统计备案。

  八、禁止性条件:

  1.凡列入国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项目;

  2.不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要求的项目;

  3.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符合我市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市建设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的项目。

  4.安全生产不达标的一票否决。

  第五条 加分项目(共70分)。

  一、产业定位(共10分):

  1.项目属列入国家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项目的加10分。

  2.项目属《珠江三角洲产业布局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江门市工业产业布局与发展规划(2010-2020年)》及其他省市产业规划中主导产业的,加5分。

  3.项目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及《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加3分。

  4.项目属产业链重要环节的,加2分。

  除第1项外,后3项加分可累加。

  二、投资规模(共5分):在符合准入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项目实际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的,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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