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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加快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3?登记条件。县(市、区)级林业协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元、乡(镇)、村级林业协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元,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场所、有30(县级协会)或20(乡村级协会)个以上的会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登记程序。具备成立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对乡(镇)、村区域内的林业协会可免于公告。
  5?按章管理。林业协会要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要求制定协会章程,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扶持政策
  (一)实行项目扶持。积极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林区基础设施建设、先进技术的良种种苗生产、商品林培育和生态建设等林业项目建设,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省级林业产业化资金项目优先安排给符合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支持有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林木高效丰产栽培技术、森林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等推广项目。
  (二)积极提供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人员培训、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基础设施建设、产品营销和技术推广等予以资金支持,并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支持多渠道融资,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成银发〔2009〕1号),开展成员之间的信用合作,加强对林权抵押的管理和指导,依法提供政策咨询、林权变更登记等服务,配合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省林业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木质工业原料林、竹林、特色经济林营造和开展林下种养业、森林生态旅游、林产品加工项目的贷款优先予以财政贴息。根据《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用于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三)完善基础设施。积极帮助、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息化建设,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的林竹基地内的林区道路、灌溉设施等纳入林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优先支持建设。
  (四)创建知名品牌。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标准化生产、商标注册、品牌创建、产品质量认证等活动。对通过质量标准和认证的,积极争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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