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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加快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的指导和服务职能,制定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加强典型示范,积极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工作目标。大力引导林农、涉林企业、林业科研院(所)和有关事业单位、农民经纪人采取会员制形式,建立专业化、区域化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到2015年,全省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600个以上。
  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与管理
  (一)林业合作社的建立与管理
  1?依法组建。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林竹培育、木竹采伐、林下种植、林间养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生态旅游的生产经营者,以及从事林业生产资料购买、林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服务等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都可以在自愿联合的前提下,组建林业合作社。
  2?制定章程。林业合作社依法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章程。章程应当载明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加入和退出的条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出资方式、数额、财务及资金管理、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等。
  3?依法登记。每个林业合作社至少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占到成员总数的80%,确保农民在林业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设立林业合作社要召开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林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4?强化服务。林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照章程提供全方位服务。积极围绕林业产业链,开展全方位、全过程服务,优化配置林业生产要素,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增大经营效益。
  5?依法管理。林业合作社依法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由全体成员依据章程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建立健全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借贷业务等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及时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等会计信息,接受成员的监督。对利益分配、大额开支、财务审计及其机构变更、管理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制,同时可以依法设立不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20%的附加表决权。
  (二)林业协会的建立与管理
  1?登记范围。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区域内,服务于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林竹培育、木竹采伐、林下种植、林间养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生态旅游、生产资料购买以及林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服务等方面的各类专业协会。
  2?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为林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林业协会应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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