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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通知

  四、进一步规范木材运输检查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木材检查站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各地要按《条例》(修订案)的要求,积极争取和落实将木材检查站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解决木材检查站经费问题。统一木材检查装识是加强和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增强执法权威、提高执法效果的需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修订案)“统一装识”的规定,统一规范制度、统一木材检查人员工作服装、统一木材检查站站房和交通工具颜色、统一木材检查站站牌和公示牌式样(另行通知)。
  五、稳步推进木材检查方式改革。《条例》(修订案)从适应道路交通条件变化、完善木材运输管理、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出发,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可以采取固定检查和在通往林区的县、乡道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木材运输检查”,确立了木材运输检查新机制。为稳步推进木材检查流动巡查,省厅决定在部分县先行开展木材检查流动巡查试点,在取得经验和制定出台有关办法后,再在全省统一部署实施。未列入试点的地方,在省厅统一部署实施前,一律不得开展木材检查流动巡查,违反者将按公路“三乱”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拟订实施办法,及早做好人员、装备等准备工作。

  附件:1.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略)
  2.办证人员审查表(木材运输管理系统注册登记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2:办证人员审查表木材运输管理系统注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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