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通知
(川林函〔2010〕1167号)
各市、州林业局、成都、广元、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修订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宣传。《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修订案)是为顺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的要求,适应木材运输管理新形势新情况修订出台的,在缩小凭证运输范围、下放木材运输证发放权限、改革木材运输检查方式、规范木材运输检查执法行为等方面都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发展、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把贯彻执行《条例》(修订案)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要认真搞好宣传学习和培训,组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干部职工学习《条例》(修订案),领会《条例》修订的目的意义,知晓修订的主要内容。要对从事木材运输管理和检查的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学习,使其准确完整地理解和掌握《条例》(修订案),为严格准确全面地执行打好基础。要及时更新木材检查站和木材运输办证的公示内容,采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标语等形式,利用检查执法等时机,向社会和广大林农、木材承运人等广泛宣传条例,为《条例》(修订案)的施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范围。《条例》(修订案)对实行凭证运输的范围已做了较大调整,将竹片、竹制半成品和成品,纤维板(含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及其制成品等不再实行凭证运输。各地要严格执行《条例》(修订案)的规定,对需实行凭证运输的要全部纳入凭证运输管理和检查,各地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凭证运输的范围。为方便货主运输,对向省外运输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及其制品申办木材运输证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为其办理木材运输证。
三、认真执行木材运输证办理新规定。从《条例》(修订案)施行之日起,木材运输证全都由木材起运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省、市(州)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均不再办理。全省所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尽快明确专门部门、落实专门人员办理木材运输证。要加强办证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木材运输证核发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全面启用全国木材运输管理系统,实行网上办理和计算机打印木材运输证,同时停止手工填证。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前配备好所需的计算机、打印机(能打A4纸的打印机均可)等硬件设备和开通互联网络,不具备网上办证条件的,不得办理木材运输证。各地要将办证人员名单于2010年12月30日前报省厅备案(办证人员审查表附后),以便办证人员注册,开通办证点。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检查,使每个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都能及时办理木材运输证,确保木材的正常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