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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外经企业:
  现将《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7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财政、商务部门要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本地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凡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缺失的,应立即要求企业补正,否则不予受理。
  二、各地财政、商务部门应于2011年5月23日前将经审核合格的企业申请材料(包括要求提供的电子版表格)汇总后一式三份联合报送省财政厅(外事外债处)、省商务厅(外经处、规财处)。
  三、省级外经企业的申报材料按通知要求编制后,应在上述时间内直接报送至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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