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1年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8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下达2011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办建[2011]9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再次组织申报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按照中央文件要求,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项目用地已经落实,并具备相应证明性文件。
2、通过环保部门环境评估和生产技术标准的资质认定,具备相关废弃物的处理资质。
3、年再生资源回收处理量在20万吨以上。
4、市场规划、设计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具备隔离围墙、硬化防渗漏地面、园区绿化等条件。
5、场区具备商品交易、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和信息中心等分区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