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
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3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商务厅《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商务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
根据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09〕571号)精神,为配合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和方便购药,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强化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药品流通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药品流通企业规模不断扩大,龙头企业带动作用不断增强,采用现代流通方式、市场秩序良好、覆盖城乡的药品流通市场体系初步形成。但由于药品流通行业存在管理比较薄弱、资源配置不尽合理、企业经营规模偏小、竞争能力不强、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经营不规范等问题,不能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流通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有利于提高药品流通行业服务质量,优化药品流通资源配置,提高行业集中度和现代化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保障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提升我省医药事业整体发展水平。各级政府要将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流通体系,规范药品流通,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的方便、安全。
二、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推动药品流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商务主管部门要将药品流通行业纳入信用建设范畴,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力度,深入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引导药品经营企业增强诚信意识。推动药品流通行业广泛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按照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制度健全、诚恳规范服务、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和舆论监督的创建要求,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逐步树立一批诚信经营表率。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实行信息公开和分类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