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川商秩〔2011〕27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商运字〔2011〕68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等7部委《关于联合开展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专项集中行动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11〕19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在省厅部署的4月份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再接再厉,按照商运字〔2011〕68号的要求,从即日起至12月底,继续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其中,从即日起至6月底,要积极配合当地质监部门等6部门,联合开展以打击制售假冒白酒和葡萄酒为重点的酒类产品打假专项行动。
二、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确定专人开展信息报送工作,从即日起至6月20日每周五下午3点前,填报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报表;6月20日至12月20日,每月20日下午3点前,填报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报表和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市场情况报表,以电子邮件形式报省商务厅。分别于6月15日前和12月20日前,将本地阶段性工作小结和本地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和电子邮件相结合方式报省商务厅。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将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商务系统2011年食品安全的重点工作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巩固我省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月的成果,认真按照《通知》要求,继续深入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酒安全,促进我省酒类产业健康发展。
联系人:市场秩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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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附件: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商运字〔2011〕68号)(略)
2.《关于联合开展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专项集中行动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11〕19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