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必须对辖区内河道进行认真排查,做好河道疏通和清障工作,在汛前完成淤塞河段疏浚和河道行洪区内清障任务,确保行洪畅通。河道主管部门审批的采沙场造成的乱堆乱弃,由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清理。
五、加强防洪工程建设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河道险工险段、水毁水利工程等重点防汛部位的治理,提高防洪能力。工程建设要实行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
六、严格执行防洪评价制度
土地整理、产业发展、水利工程、矿山尾矿库、公路桥梁、规划屯堡及房屋、河滩造林等涉河、涉滩建设项目,必须由水利部门进行防洪评价。未经水利部门防洪评价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立项等审批手续。
七、建立完善快速反应机制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下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财政、金融部门负责筹措防汛所需资金;气象、水文部门负责提供雨情、水情预报;国土部门负责发布地质灾害预警;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通讯部门负责保证通讯线路畅通;电力部门负责保证汛期供电;石油公司负责备足防汛汽油、柴油;交通部门负责备足抢险车辆,并保证道路畅通;公安、司法部门负责保证防汛工作的正常秩序;新闻媒体负责及时做好宣传报道。
八、加大水利建设资金投入力度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文件精神,广泛筹集资金,加强防洪工程建设。进一步健全防汛指挥系统,配齐防汛专用电话、传真等办公设施,确保信息及时传递。县防指要配备通讯卫星电话,提高应急通讯指挥能力。
九、加强宣传教育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充分利用宣传媒体,深层次、全方位地开展应对洪涝灾害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灾减灾和自救能力。要对学校、山洪和泥石流易发区、尾矿库下游的危险屯堡、危房险户、沿河险户、险工险段险户、重要经济目标、人口密集区的群众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民防灾减灾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