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检查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查小组,由检查组组长指定专人担任小组长,具体负责小组的检查工作。
各检查小组之间应强化沟通配合,加强信息共享,以保证综合执法检查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确定检查组成员时,应当尽可能保证知识结构、工作经验、年龄层次上的合理搭配、互补互助。
第十七条 各中心支行可根据需要建立综合执法检查人员库(以下简称人员库)。人员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承担金融监督管理或者执法监督检查职责;
(三)在本单位执法岗位工作满一年,能够熟练掌握、运用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参加中心支行组织的教育培训,评议考核合格;
(五)领导小组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各中心支行应当定期组织对人员库成员进行培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人员库成员进行评议考核,并根据培训、评议考核情况动态调整人员库成员。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中心支行,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本辖区人员库成员统一调配使用制度。
中心支行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可以选调支行人员库成员参加。
支行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可以向中心支行请求调派人员库成员提供帮助。
第四章 执法检查与档案整理
第二十条 各中心支行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检查的准备、实施以及检查结果处理等工作,应严格遵守《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执法检查实施办法》等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中心支行在综合执法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