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综合执法检查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 综合执法的启动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各中心支行应当根据日常金融管理实际,或者依据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评价情况,确定综合执法检查对象。
第八条 各中心支行可通过行办会或者其他专题工作会议等形式,研究确定综合执法检查计划、检查项目和检查时间,明确检查组组长、副组长,以及综合执法检查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
各中心支行也可以成立由行领导任组长,办公室、内审、纪检监察以及执法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综合执法检查有关工作。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综合执法检查中对外行政格式文书的法律审核。
内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依职责对综合执法检查活动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监督。
第十条 牵头部门负责办理综合执法检查立项,汇总制订综合执法检查方案,制发对外检查通知书,汇总整理各参与部门的检查意见,撰写综合执法检查汇总报告及意见书,做好全部检查资料的收集和案卷的整理归档和移交等工作。
第十一条 参与部门应确定本部门检查项目主查人,安排本部门人员参与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负责本部门检查方案的制定、检查结果的确认、检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的撰写,整理本部门检查档案以及完成检查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综合执法检查组
第十二条 各中心支行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应当成立综合执法检查组。
第十三条 综合执法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全面负责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统一调配人员,部署检查组统一进场,主持会谈,对检查方案、检查处理意见审核把关等。
第十四条 检查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具体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的各项工作,组织或指定专人负责实施现场检查,协调解决现场检查中遇到的问题,维持检查秩序,与被检查人沟通交流,保证综合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