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综合执法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分行对原《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综合执法检查工作指引(暂行)》(南银办〔2007〕19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综合执法检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分行法律事务处联系。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综合执法检查实施办法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综合执法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江苏辖区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各中心支行)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工作,有效履行《
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的金融监管职责,提高执法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检查,是指各中心支行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根据工作实际,整合内部执法检查资源,成立综合执法检查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各中心支行组织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中心支行应当合理计划、统筹安排对外执法检查项目,避免出现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或者检查真空的现象。
第五条 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规范、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