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上述五项得分,按30%、30%、20%、10%、10%的比例加权汇总,得出基础分。
7加分项目:(1)保险业金融机构新设分支机构每增设一家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2)在支持灾后重建中,按办理保险业务量的大小加1至2分(最大的加2分,其余加1分);(3)支持公共服务、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建设、农牧区住房建设等民生事业,参与农业保险、森林保险等,贡献突出的,加2分。
8减分项目:(1)保险业金融机构出现重大违规事件或案件,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每一次扣10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0分;(2)保险公司服务质量不到位被举报、投诉,经核实准确无误的,按举报、投诉情况每次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3)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影响程度给予1-5分的扣分;(4)每撤并一家分支机构,扣2分,最高不超过6分;(5)省金融办指定收集的有关资料、数据及设定的相关考评报告每少报一次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四)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组织成立考评委员会开展考评工作。考评委员会从两个方面考评:一是由各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象对监管机构的工作作风、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并对得分进行加权平均,作为得分(权重占30%);二是由考评委员会进行考评(权重占70%),依据指标如下:
1正确履行职责,支持和引导省内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取得成效情况。
2通过加大协调力度,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在青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情况。
3督促和引导省内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保险理赔、融资力度,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灾后重建,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成效情况。
4支持公共服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事业情况。
5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情况。
6履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和指示,向省委、省政府报送政策建议、调研报告、金融信息情况。
四、考评结果及奖励资金分配标准
根据全年考评结果,对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领导班子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奖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可根据获奖名次等情况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不包括领导班子成员)予以一定的奖励(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对获奖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抄送获奖单位上级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