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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3对全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年末交易开户数量和增加额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向下递减5分,按两项排名得分各40%、60%加权汇总。

  4其他贡献率指标。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面、规范运作、社会责任、经营水平等因素,由考评委员会打分确定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向下递减5分。

  5对全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当年向政府报送信息数量和采用率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向下递减5分。

  6上述五项得分,按30%、30%、20%、10%、10%的比例加权汇总,得出基础分。

  7加分项目:(1)证券期货业经营机构在省内新设分支机构每增设一家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2)支持公共服务、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建设、农牧区住房建设等民生事业贡献突出的,加2分;(3)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灾后重建中,按贡献度大小加1至2分(最大的加2分,其余加1分)。

  8减分项目:(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出现重大违规事件或案件,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每一次扣10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0分;(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服务质量不到位被举报、投诉,经核实准确无误的,按举报、投诉情况每次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3)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影响程度给予1-5分的扣分;(4)每撤并一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扣2分,最高不超过6分;(5)省金融办指定收集的有关资料、数据及设定的相关考评报告每少报一次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三)保险业金融机构: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青海保监局组织成立考评委员会开展考评工作。考评委员会以保险类金融机构全年原保费收入情况为主要考评内容,并依据下列指标对全省保险业金融机构进行考评。

  1对全省保险公司原保费收入和税收贡献额分别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向下递减5分,按两项排名得分各50%加权汇总。

  2对全省保险公司承担风险总额及增幅分别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向下递减5分,按两项排名得分各70%、30%加权汇总。

  3对全省保险公司农村牧区保险金额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向下递减5分。

  4其他贡献率指标。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面、规范运作、社会责任、经营水平等因素,由考评委员会打分确定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向下递减5分。

  5对全省保险公司当年向政府报送信息数量和采用率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向下递减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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