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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2新增贷款增长率指标。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贷款增长率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向下递减5分。

  3新增贷款数指标。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数值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向下递减5分。

  4税收贡献额指标。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税收贡献额数值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向下递减5分。

  5其他贡献率指标。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面、覆盖率、就业安置、经营水平等因素,由考评委员会打分确定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向下递减5分。

  6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单项考核指标。根据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单项考核结果依名次加权平均后,按得分进行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向下递减5分。

  上述六项得分,按25%、25%、15%、15%、10%、10%的比例加权汇总,得出基础分。

  7加分项目:(1)在支持灾后重建中,贷款新增额最高的机构加1分;(2)新设分支机构每增设一家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3)支持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表现突出的,加1分;

  (4)支持公共服务、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建设、农牧区住房建设等民生事业,贡献突出的,加1分;(5)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表现突出或下放县级贷款审批权限情况,加1分。

  8减分项目:(1)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重大违规事件或案件,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每一次扣10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0分;(2)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质量不到位被举报、投诉,经核实准确无误的,按举报、投诉情况每次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3)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影响程度给予1-5分的扣分;(4)每撤并一家分支机构,扣2分,最高不超过6分;(5)省金融办指定收集的有关资料、数据及设定的相关考评报告每少报一次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二)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青海证监局组织成立考评委员会开展考评工作。考评委员会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全年交易情况为主要考评内容,并依据下列指标对全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考评。

  1对全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年末余额和增加额分别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向下递减5分,按两项排名得分各占40%、60%加权汇总。

  2对全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税收贡献额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向下递减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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