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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省财政厅
关于青海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1〕4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评奖励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青海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评奖励办法
(省金融办、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青政〔2010〕33号)精神,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考评奖励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政策性银行青海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青海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青海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青海省分行、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青海银行;

  (二)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各证券期货法人机构及各证券期货法人机构一级分支机构;

  (三)保险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及各保险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四)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

  二、考评奖励时段: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三、考评计分标准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组织成立考评委员会开展考评工作。考评委员会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为主要考评内容,对全年新增贷款高于20亿元或贷款增幅高于25%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下列指标进行考评,确定考评名次。

  1金融资源利用率指标。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源利用率数值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向下递减5分。

  金融资源利用率=[贷款余额+(支农贷款余额×40%)+(中小企业贷款余额×30%)+(捐款等公益事业金额×10)+不良贷款剥离金额]/存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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