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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1]6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活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加大《条例》宣传贯彻力度。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力求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通过举办宣贯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对房屋征收与补偿业务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他们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依法开展房屋征收活动。

  二、要严格确定房屋征收部门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要求,尽快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要严格规范房屋征收程序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据《条例》规定确定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程序,并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房屋征收的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的证明、征收范围红线图、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等相关材料。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征收项目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征收公告应当载明征收部门、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签约期限、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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