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物业服务。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中实行业主委员会先期成立制度,积极探索专业化物业服务与业主自治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模式,降低管理成本,切实解决住得起、管得好的问题。
六、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一)落实工作责任。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这项民生工程。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协调和指导,制定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长期规划,不断完善配套政策,及时下达补助资金,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州地市政府(行署)要担负起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领导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实抓好本地区各项工作的落实。市县政府要充分发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主体作用,切实抓好年度计划、资金筹集、土地供应、质量监督、租赁和后续管理等具体实施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提前介入、主动服务、超前服务、联合审批、一站式办公等方式,设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每年年底前,上两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要实现全部入住;上一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要基本竣工,入住率达到50%以上;当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开工并达到±000以上。
(二)健全组织机构。各地要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和管理机构建设,在组织领导、政策措施、经费安排上要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倾斜,进一步健全管理机制,充实加强工作人员,安排落实工作经费,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三)完善考核问责机制。省政府对州地市政府(行署)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将年度目标任务实施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工程进度缓慢的地区,监察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逾期未能全部开工的市县,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启动问责程序,对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年底由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目标考核。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及时总结、推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