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终身负责;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加强日常管理的同时,要大力开展城镇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的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质量安全通病,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让群众住上放心房。
(三)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配套建设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各地要利用好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和当地财政预算资金,多渠道筹措配套资金,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统一安排,确保水、电、气、暖、电信、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到位,确保建成一批,投入使用一批。
五、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机制
(一)健全准入机制。市县政府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具体标准,并定期调整。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机构和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收入审核机制,确保配租配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保障。
(二)加强租售管理。各地要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在优先保证低收入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可根据被保障家庭的意愿,实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制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有购买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可选择购买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所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范围。
(三)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要逐步建立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档案,实现一户一档管理制度,并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实施动态管理。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提交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委托书,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完善退出机制。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因收入提高,或购置、租赁、继承、受赠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通过停止补贴、退出保障性住房等方式退出。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的,可通过提高租金等方式实现退出;对骗取城镇保障性住房、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且5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