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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多种筹资办法,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资产运营等方式筹集资金,拓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筹集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投入,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或工程发放中长期贷款,对公共租赁住房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各地可以将部分中央和省级投资补助资金或划拨土地作为资本金,利用现有融资平台进行融资,由国有企业按照BT模式运作或组建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公司申请贷款,专项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城镇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为公益性、非盈利机构,除依法经营支出外,其结余资金仍作为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确保土地供应。各地要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供应。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对暂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项目,可采取先行供地等措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各地要将政府储备土地优先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城镇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等三类建设用地未达到土地供应总量70%或未能落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的市县,暂停其房地产开发用地审批。

  (四)落实税费减免。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城镇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涉及的税收按照《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的规定执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切实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

  (一)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各地应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就业方便的区域。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在外部环境、建筑风格设计上要尊重当地的民风民俗,体现地方特色,树精品、树品牌。要优化户型设计,大力推广使用《青海省廉租住房(可改造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图集》,力争在较小的空间内满足基本居住需求。集中建设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的城镇保障性住房要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时,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并按规定统一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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