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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进一步落实棚户区改造扶持政策。林区、垦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坚持居民个人出资,政府、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原则,充分考虑职工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个人、政府和企业的出资比例,着力解决国有破产企业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要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相衔接,妥善解决原住户的住房问题。

  (三)多种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以采取土地供应、财政贴息、注入资本金和税费优惠等支持政策,形成以国有企业为主,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格局。可以将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特别是教师、医务人员、干部周转房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柴达木循环经济实验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大中型企业,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由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主要通过集中新建或在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一般不低于市场价租金的70%。

  (四)推行保障性住房配建制度。各地凡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必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的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比例配建城镇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计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用规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折抵,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筹集解决。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要经当地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和房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齐抓共管,确保配建措施落到实处。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

  三、落实政策措施

  (一)增加政府投入。在积极争取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基础上,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我省现行投资补助政策规定,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切实增加各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配套资金投入,并将节余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财政代发的政府债券要优先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用足、用好既有政策,各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自2011年起,各地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筹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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