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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4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起草的《关于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经委、省金融办  二〇一一年三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大决策,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责,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切实落实建设资金、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等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城镇保障性住房供应,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二)工作目标。2011年,全省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8.82万套(户)。各地政府要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大工作推动力度,逐步将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力争到“十二五”末,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30万套,基本解决城镇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使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和保障水平走在西部省区前列。

  二、多渠道增加城镇保障性住房供应

  (一)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地要结合当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状况和财政负担能力等情况,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覆盖面。廉租住房主要通过集中新建或在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政府专项补助资金额度按50平方米标准核定,套型面积超过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享受政府补助,由保障对象出资。要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经批准的企业可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其供应对象、产权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要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供限价商品住房供应。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政府在出让土地时,对销售价格、住宅套型面积、销售对象等提出限制性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合理竞争取得土地,并按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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