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青政〔2011〕1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凡已经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