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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2.7 省质量振兴办综合行业评审、现场评审和部门评审意见,拟定江西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及其说明,提交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处长会议及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形成初选名单。对未能进入初选名单的,省质量振兴办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2.8 省质量振兴办通过新闻媒体对江西名牌产品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2.9 省质量振兴办对江西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公示情况进行收集整理,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审查,确定年度江西名牌产品名单,并由省质量振兴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2.10 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认定的江西名牌产品,由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江西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

3.组织申报

  3.1 组织申报系各设区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质量振兴办提出的年度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的要求,组织本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3.2 每年3月,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江西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

  3.3 各设区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企业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形成推荐意见。同意推荐的,应当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报送省质量振兴办;不同意推荐的,应当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4.资料审查

  4.1 资料审查是对企业的申报资格、申请书及其证明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真实性的审查,包括申报材料审查、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审查等。

  4.1.1 申报材料审查指纸质材料、电子材料是否符合申报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4.1.2 资格审查指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行政许可、产品质量、注册商标、产业政策、节能减排等方面是否满足要求。

  4.1.3 证明材料审查指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原件是否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4.2 资料审查由省质量振兴办负责组织实施。

  4.3 资料审查完成后,审查人填写《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资料审查表》,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省质量振兴办负责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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