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活动。
(二)为申请人保守商业秘密。
(三)不得向申请人索要(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接受宴请、馈赠。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省质量振兴办和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省服务行业实施江西名牌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工作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工作中的组织申报、资料审查、行业评审、现场评审、部门评审、会议审议、社会评议、会议审定、公告表彰等工作。
2.工作程序
2.1 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3月,各设区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企业申报;4月,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量振兴办”)进行资料审查;5-8月,省质量振兴办组织评价;9月,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公布认定结果。
2.2 各设区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本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
2.3 省质量振兴办收到各地上报的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根据《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的申请认定条件进行资料审查,资料审查合格的,组织行业评审和现场评审;资料审查不合格的,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2.4 行业评审组按照评价通则和评价细则对申报产品进行行业评审,形成行业评审报告。
2.5 省质量振兴办根据行业评审意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情况,确定需要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评审,即对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的申请人和产品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评价,并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2.6 省质量振兴办依据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的行业评审报告和现场评审报告形成综合材料,分别函送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部门评审,征求意见。同时,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开展用户(顾客)满意度(率)测评、收集申报产品售后服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