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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江西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江西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获得江西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江西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江西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江西名牌产品证书及标志由省质量振兴办统一制作。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江西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保护和监督措施,做好对江西名牌产品的保护、指导、咨询、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综合经济管理、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工商、商务、旅游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取措施,对江西名牌产品予以鼓励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 江西名牌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质量振兴办应当撤销其江西名牌产品证书: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江西名牌产品证书的。

  (二)产品质量下降,不具备原认定条件的。

  (三)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撤销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江西名牌产品形象的行为:

  (一)伪造、冒用、转让江西名牌产品证书、标志。

  (二)扩大江西名牌产品证书、标志使用范围。

  (三)江西名牌产品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其证书、标志。

  (四)江西名牌产品被撤销证书后继续使用其证书、标志。

  (五)越权或者变相开展江西名牌产品认定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具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

  违反第一款(一)至(四)项中任一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省质量振兴办和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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