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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省质量振兴办收到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认定条件进行资料审查,资料审查合格的,组织行业评审、现场评审和市场测评;资料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 由同行业专家、企业、消费者代表组成的行业评审组,按照评审通则和评审细则对申报产品进行行业评审,形成行业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省质量振兴办根据行业评审意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情况,确定需要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评审。专家名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江西名牌产品的现场评审,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的申请人和产品所具备的条件进行现场审核评价,并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江西名牌产品的市场测评,由省质量振兴办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中介机构进行市场测评,应当采用科学、通行的方法,对产品质量信誉度、用户满意度、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向省质量振兴办提交市场测评报告。

  省质量振兴办应当将市场测评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第二十条 省质量振兴办应当依据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的行业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和市场测评报告形成综合材料,分别征求相关部门或者行业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拟定江西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及其说明,提交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处长会议审议,形成初选名单。对未能进入初选名单的,省质量振兴办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省质量振兴办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对江西名牌产品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第二十二条 省质量振兴办应当对江西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公示情况进行收集整理,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审查,确定年度江西名牌产品名单,并由省质量振兴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认定的江西名牌产品,由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江西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

第六章 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四条 “江西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需要继续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获得“江西名牌产品”证书的产品,可以使用江西名牌产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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